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闡釋與引申,。民法典第1077條確立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在協(xié)議離婚中,,雙方符合協(xié)議離婚條件,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后,,還需經(jīng)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屆滿,雙方仍自愿離婚的,,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冷靜期屆滿,,雙方未共同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內,,雙方任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制度目標。根據(jù)《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立法機關認為,,“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xiàn)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可見離婚冷靜期的制度目標在于減少輕率離婚的現(xiàn)象,穩(wěn)定婚姻家庭關系,。在原婚姻法的制度框架下,,協(xié)議離婚的要件大致包括:第一,雙方一致自愿同意離婚,;第二,,雙方對子女和財產處理問題達成一致;第三,,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的審查基本為形式審查,,在“即申即離”的情況下,,輕率離婚難以避免,加之離婚率居高不下,,而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又承載著扶老攜幼的重要社會功能,,降低離婚率的目標必然進入立法機關的視野,。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各國普遍面臨離婚率攀升的問題,,也多有國家在離婚程序上設置了不同的限制,,包括離婚冷靜期(熟慮期或反省考慮期)制度或分居制度,重點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我國借鑒的是第一種制度,。
制度適用。從民法典第1077條規(guī)定來看,,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而非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是兩類平行的制度設計,在協(xié)議離婚中,,夫妻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均達成一致,,因而可以直接經(jīng)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在訴訟離婚中,雙方未能達成前述一致,,或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或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處理意見不一致,。從長期司法實踐來看,,審判機關處理離婚糾紛相對審慎,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多從嚴把握,,較為注重離婚糾紛的調解與和解,,社會普遍反映的“離婚難”問題可能存在于訴訟離婚,而非協(xié)議離婚,。從制度設計來看,,民法典針對訴訟離婚中出現(xiàn)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具體適用,可以從三個方面把握:第一,,在協(xié)議離婚中,,立法設置有三十日的冷靜期,三十日是自然的期間經(jīng)過,,不是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期,。第二,,離婚冷靜期屆滿的后果包括,雙方仍自愿離婚的,,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雙方未共同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三,,三十日的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