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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救濟權利損害,保障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
侵權責任法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既通過對侵權行為的制裁來實現(xiàn),,也通過賦予民事主體以行為自由來實現(xiàn)。在保護民事主體自由方面,,就是對正確行使權利的行為予以保護,,即使造成他人損害也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對免責事由規(guī)定不足,對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保護不夠充分,。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規(guī)定自甘風險和自助行為作為免責事由,,并且強調(diào)“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使民法典總則編,、侵權責任編、人格權編以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形成完整的體系,,使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中,對于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絕對責任條款,,不得免除或者減輕責任,,過于苛刻,限制了動物飼養(yǎng)人的行為自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46條改變了這一規(guī)則,,規(guī)定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平衡了行為自由與侵權責任承擔之間的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