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了職務侵權關系中的責任劃分。民法典第1191條分兩種情況對職務侵權關系進行了規(guī)定,第1款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責任承擔,,即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guī)定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的規(guī)定,;第2款規(guī)定了勞務派遣責任承擔,,即規(guī)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相比,,民法典刪去了勞務派遣單位“補充責任”的“補充”二字。上述修改,,總的說使得職務侵權關系中的責任劃分更加合理,,便于司法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符合實際的處理。
完善了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分兩種情況對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作出規(guī)定:第1款界定了提供和接受勞務雙方之間的責任,,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第2款界定了第三人與提供和接受勞務三方之間的責任,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總的看,在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有所增加,,這有利于督促其為勞動者提供良好勞動條件及保護設施;而賦予接受勞務一方追償權,,則保障了個人勞務關系中風險及責任劃分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