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代孕者未結婚
故子女實為非婚生子女
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侯衛(wèi)清表示,,代孕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認定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關系到代孕目的的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權益保護等,更需考慮到公眾基于傳統(tǒng)的倫理觀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目前,我國法律對此缺乏相關規(guī)定,,理論上主要有血緣說,、分娩說,、契約說(或稱人工生殖目的說)、子女利益最佳說之四種學說,。
我們認為,,“分娩說”符合傳統(tǒng)民法中“分娩者為母”的認定原則,亦與其他兩種人工生殖方式中的親子關系認定標準相同,,且符合我國傳統(tǒng)的倫理原則及價值觀念,。
另外,“分娩者為母”的認定原則亦與我國目前對代孕行為的禁止立場相一致,。由此認定,本案中作為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親生母親應根據“分娩者為母”原則認定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則為具有血緣關系的林西。由于林西與代孕者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故所生子女當屬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