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能源局原副局長許永盛被控受賄561萬元,,當庭否認全部指控)
繼劉鐵男案后,,國家能源局又一名重量級官員受審。
2016年2月23日,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許永盛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庭上,與劉鐵男出庭時的態(tài)度截然不同,,許永盛對其涉嫌受賄的指控當庭予以否認,,稱自己從未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并表示自己在偵查階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源于辦案人員對他進行了非法取證,。
該案起訴的受賄金額涉及500余萬元現(xiàn)金,,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未能查獲。
《財經(jīng)》記者從旁聽人員處獲悉,,許永盛被控在2008年至2012年擔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司長期間收受了中國華能集團,、中國國電集團、中國神華集團,、中國華電集團,、中國大唐集團、中國電力投資集團,、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家電力公司及下屬單位相關人員送予的557萬元和按摩椅一臺,合計561萬元,,并為上述單位在27個電力項目審批方面謀取利益,。
被控電力審批中受賄
2014年5月14日,許永盛被檢察機關從其家中帶走,,隨后被實施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在他前后,核電司原司長郝衛(wèi)平,、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原司長王駿、電力司原副司長梁波等國家能源局多名司長,、副司長相繼被查,。除了魏鵬遠外,許永盛,、郝衛(wèi)平,、梁波,、王駿皆先后于電力司任職,主管中國電力工作,。
電力司的職責是“擬訂火電和電網(wǎng)有關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銜接電力供需平衡”,。電力項目能否上馬,需要發(fā)改委進行審批同意,,開展前期工作以及之后的項目核準,,許永盛的簽字是關鍵一環(huán)。
2007年,,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開始實施關停小火電機組的“上大壓小”項目。即是新建電源項目與關停小火電機組掛鉤,。在建設大容量,、高參數(shù)、低消耗,、少排放機組的同時,,相對應地關停一部分小火電機組。
27個項目有不少項目屬于“上大壓小”,。大唐集團旗下的江蘇呂四港電廠的電力項目就是其中之一,。檢方指控稱,為了這一項目相關負責人曾向許永盛送錢以及按摩椅,,以感謝其在項目審批中給予的幫助,。
《財經(jīng)》記者獲悉,該案27筆受賄指控大多為各地方電力項目相關負責人帶著現(xiàn)金以匯報項目的名義到發(fā)改委許永盛的辦公室進行行賄,。不少指控中,,有多名相關人員一起前去拜訪。在這些人的證詞中,,他們事先準備好現(xiàn)金,,一般由其中一人最后完成送錢的工作,每筆金額幾萬元至幾十萬元不等,,多為二三十萬元,。檢方稱這些人的證詞交叉印證能夠證明罪行存在。
但對于這些賄賂行為的指控,,許永盛全都予以了否認,。他表示或許接待過部分項目的負責人,并收取了項目材料,,但絕對沒有收受任何錢款,。對于不少指控,,許永盛否認認識行賄人,他表示他不可能在辦公室收受根本不熟悉的人送予的錢款,。他稱這種受賄方式絲毫不謹慎,,違背常識,如果他真的如此貪婪,,那么他的受賄金額應該遠超500萬元,。
許永盛還稱,除了有工作來往的政府官員和央企的高管,,他不接待普通的項目人員,,同時發(fā)改委有嚴格的門禁制度。在一些指控中,,他稱行賄人的口供對發(fā)改委內(nèi)部環(huán)境的描述完全錯誤,。例如在一筆指控中,,證人稱在發(fā)改委大院里的樹蔭下向許永盛行賄,,但許永盛稱發(fā)改委的大院里根本找不到樹蔭,由此他質疑對方根本沒有到過發(fā)改委,,做的是虛假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