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揭秘
索賄受賄
為情人買房買車位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維國在擔任銀川市金鳳區(qū)政府副區(qū)長、西夏區(qū)政府區(qū)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200萬元,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2010年至2013年期間,,李維國收受銀川力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孫某給予的16萬元財物,幫助其承攬的金鳳區(qū)寧安宜居項目工程,、西夏區(qū)蘆花洲土地增減掛鉤項目盡快撥付資金,。
李維國幫助寧夏悅海國際投資建設集團董事長劉某掛靠的寧夏長城集團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中標建設項目。隨后,,李維國為給其特定關系人張某購買銀川市的房屋,,向劉某提出解決132萬元房款和20萬元車位款的要求,,劉某均滿足了其要求。
2013年至2015年期間,,李維國先后7次收受寧夏業(yè)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李某送的現(xiàn)金共計32萬元,,為其順利承攬西夏區(qū)政務中心、賀蘭山西路街道辦事處,、殘疾人托養(yǎng)康復服務中心,、興涇鎮(zhèn)涇華園安置區(qū)三期項目工程提供幫助。
案發(fā)后,,李維國向司法機關上交贓款220.7萬元,。
據李維國供述,2010年4月份和2011年1月,,力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孫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送給他8萬元,,讓他幫忙承攬寧安宜居工程盡快撥付工程款。此后,,他向金鳳區(qū)財政局的范某打招呼,,讓孫某盡快拿到寧安宜居工程款。
2012年”十一”國慶,,李維國和孫某等人在上海旅游期間,,孫某送給李維國5萬元;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節(jié)前,,孫某每次都送給李維國10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為感謝他對公司的照顧。
據李維國情人張某證實,,2011年3月,、6月,李維國準備給她購買銀川市某小區(qū)的房屋和停車位,。在此過程中,,李維國安排她從劉某手中拿到132萬元,用其中的100萬元支付了房款和車位,,32萬元李維國拿走了,。2014年下半年,她以173萬元的價格將房子和車位賣給了朋友,。
據銀川市西夏區(qū)建設交通局局長吳某證實,,2014年7月,在西夏區(qū)殘疾人托養(yǎng)康復服務中心工程開標前的幾天,,時任西夏區(qū)區(qū)長李維國給他打招呼讓關照李某,。后來在李維國的幫助下,李某的業(yè)通建設工程公司順利中標。2014年九十月,,李維國又向吳某打招呼,,讓其在另一個招標中關照業(yè)通公司。吳某怕影響不好沒有按照李維國的要求提供幫助,,但后來業(yè)通公司仍中標了該工程,。
據寧夏自治區(qū)紀委關于李維國案件的情況說明證實,李維國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坦白了與張某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擁有多套房產、收受孫某16萬元等違紀事實,,并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款違紀問題,。
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轉貸謀利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維國還以轉貸謀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取非法所得36萬余元,。
經查,,2009年至2013年期間,李維國以張某甲,、來某的名義多次從寧夏銀行,、石嘴山銀行取得授信貸款共計400萬余元后,將款項借給銀川力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孫某,、王某,,并約定借款人每月以2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利息償還,利息轉存至孫某和王某名下,,但實際均由李維國收取,。李維國共獲取非法所得36萬余元。案發(fā)后,,孫某向自治區(qū)監(jiān)察廳上交了150萬元涉案款,。
庭審后,李維國近親屬已將高利轉貸非法獲利上交法院,。
李維國供述,,2012年5月,孫某找他幫忙周轉資金,,他讓張某甲在銀行辦理授信貸款,,從寧夏銀行辦理授信貸款共計150萬元,并以張某甲的名義借給孫某的力鼎公司,,并約定每個月利息5萬元,。后力鼎公司先后在張某甲的銀行卡內存入95萬元支付給他。此后他又以同樣方式在銀行貸款出借,在這期間產生利息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