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
因受賄罪和高利轉貸罪
獲刑6年3個月
深讀(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2017年1月12日,,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維國有期徒刑6年,以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對被告人違法所得200萬元,、高利轉貸違法所得36萬余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終審判決
上訴稱自首,、退贓求輕判
法院裁定駁回
深讀(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到,一審宣判后,,李維國不服上訴,。他表示對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量刑有異議,。
李維國提出,,自治區(qū)紀委不是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的”辦案機關”,他在檢察機關主動供述了受賄罪的全部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自己積極退贓,應從輕處罰,。
深讀(ID:shenduzhongguo)記者注意到,,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一致。法院認為,,李維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以轉貸謀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高利轉貸他人非法獲得3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應數(shù)罪并罰,。
關于李維國上訴認為”自治區(qū)紀委不是辦案機關,,其在受賄犯罪中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法院認為于法不符,,不能成立,。因原判在量刑時已對退繳全部受賄款及高利轉貸違法所得予以考慮,故法院認定原判量刑適當,。
2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高利轉貸罪
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