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系,,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fā)生前后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fā)生,?!巴ㄖ睆娬{,要堅決避免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記者:從以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情況看,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而夫妻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對此有無對策?
答:這種情形確實存在,。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實屬正常,?;诟鞣N原因,舉債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項特定舉債也在所難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證明特定債務沒有發(fā)生,,相當于證明沒有發(fā)生的事實。這對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為了緩解夫妻另一方的舉證困難,“通知”提出,,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后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戶進行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