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辯方爭辯案發(fā)當晚現場沒有人受傷,也沒有物品被損毀,示威者行為不構成暴動的說法,,主審法官認為,,示威者已將暴力行為付諸實行,破壞了社會安寧,,符合暴動的定義,。
主審法官認為,,有關被告是攝影發(fā)燒友,、旁觀者及只是看熱鬧的可能性“站不住腳”,,應予排除,案發(fā)情形,、警員證詞均顯示3名被告就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規(guī)定,任何人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jiān)禁10年。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香港部分涉嫌非法經營的商販與數百名暴徒在香港旺角與警方爆發(fā)嚴重沖突,,他們破壞警車和公共設施,縱火及向警員投擲磚塊,,致使近百名警務人員和新聞工作者受傷,,其暴亂暴力行為引發(fā)香港社會強烈譴責。
香港旺角暴亂首宗暴動罪罪成:3人各被判入獄3年
去年農歷新年期間旺角爆發(fā)暴亂,,事隔逾一年后,,昨日2男1女包括許嘉琪,、麥子晞及薛達榮被判暴動罪罪成,,成為旺角暴亂首宗被裁決暴動罪罪成的案件。香港東網3月17日報道稱,,案件今早在區(qū)域法院判刑,,三人各被判入獄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