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解析
值得高度關注的是,,監(jiān)察委員可以采取的“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根據現有公開資料,,試對其作如下分析:
1、留置一詞來源于何處,?
翻查刑事訴訟法,、行政監(jiān)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并未發(fā)現留置一詞,。在人民警察法中,,則有對留置的規(guī)定。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于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2、留置措施是否會替代雙指,、拘留和逮捕,?
眾所周知,以前,,監(jiān)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也就是俗稱的“雙指”,;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F在,監(jiān)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雙指”,、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個人分析,,“雙指”和拘留,應該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不復存在了,,逮捕雖然在《決定》中沒有體現,,但仍然存在的可能性相對比較大,只是仍由檢察機關行使,,即監(jiān)察委員會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逮捕,以更好地實現權力的相互監(jiān)督制衡,。至于紀委的“雙規(guī)”措施,以后是否還將存在,?由于目前監(jiān)察委員會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監(jiān)察部門及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預防部門,,紀委部門仍然獨立存在,,因此,從道理上來說,,紀委仍然可以使用“雙規(guī)”措施,。但是,,相信隨著監(jiān)察委員會的全面推進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建設,“雙規(guī)”措施也將可能被留置所取代而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