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從防衛(wèi)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wèi)適時,,是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性條件,。本案中,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是案件的轉(zhuǎn)折點,。民警處警本應使事態(tài)緩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證據(jù)證實,,杜志浩一方對于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進一步升級,。在蘇銀霞,、于歡急于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一方為不讓于歡離開,,對于歡又實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強制行為,并將于歡強制推搡到接待室的東南角,,使于歡處于更加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xiàn)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于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于歡在持刀發(fā)出警告無效后,,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一審判決書認定“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顯然是對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錯誤的判斷,這也是在認定事實不全面情況下得出的錯誤認定,。
4.從防衛(wèi)對象看,于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防衛(wèi)行為,,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性條件。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實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在案證據(jù)證實,,這四人均屬于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罵和暴露陰部,、扇拍于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雖然目前沒有證據(jù)證實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三人對于歡母子有言語侮辱和暴力毆打行為,,但他們圍擋在于歡身邊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沒有走開,,同樣限制了于歡的人身自由,,于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