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對反映中菲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的菲律賓訴求沒有管轄權
仲裁庭對中菲之間涉及領土和海洋劃界的爭議沒有管轄權,。菲律賓訴求構成中菲上述爭議的組成部分,,并反映了上述爭議的不同方面,應一體對待,,不應將其割裂單獨處理,。
菲律賓人為地將中菲兩國之間的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拆分成多個看似獨立的僅僅是有關海洋權利或海上活動的訴求。然而,,這些訴求或其本身就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或其解決需要以處理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為前提。
(二)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訴求與中菲在南海的領土和海洋劃界爭端無關,,越權管轄
仲裁庭將反映中菲在南海的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不同方面的事項割裂處理,,事實上是在掩蓋菲律賓訴求的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實質。仲裁庭將有關事項認定為所謂“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是草率的,、錯誤的。
仲裁庭僅憑借菲律賓的表面表態(tài),未查實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和真實目的,,認定解決菲律賓訴求不需要先行就領土主權明示或默示作出決定,,也不貶損中國領土主權,未認真審慎并公正對待中國的觀點和理據,。
仲裁庭基于對海洋劃界的錯誤理解和對《公約》強制爭端解決排除性條款的錯誤解釋,,作出菲律賓訴求與海洋劃界爭端無關的錯誤認定,包括:脫離中菲南海的海洋劃界情勢,,割裂海洋權利,、海上活動與海洋劃界的關聯(lián)。仲裁庭在管轄權階段即審查中國在南海的實體性權利,,超越了權限,,剝奪了中國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所作排除性聲明的應有效力,。仲裁庭忽視中國的歷史性權利涉及“歷史性所有權”爭端的可能,未考察中國歷史性權利是否構成海洋劃界有關情況,。
(三)仲裁庭錯誤認定菲律賓訴求反映中菲兩國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央廣網北京1月26日消息 由國內多家仲裁機構、法學院校,、商會,、企業(yè)聯(lián)合舉辦的“企業(yè)走進仲裁·仲裁服務企業(yè)”專題研討會今日在京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