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不當認定國際法中存在“不得加劇或擴大爭端”的一般性,、不受具體條件限制的義務,無視中國在美濟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和渚碧礁的建設活動屬于中國行使主權的活動,錯誤認定中國島礁建設屬于“加劇或擴大爭端”,,錯誤認定中國島礁建設“加劇”和“擴大”所謂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爭端”。
七,、正當程序和證據問題
仲裁庭在正當程序和證據方面沒有嚴格遵循有關規(guī)則和實踐,,影響公正審理和裁決。
(一)仲裁庭未遵循正當程序
仲裁庭就若干重要問題得出的結論缺乏必要推理,;任意解釋《公約》文本或篡改中國政府文件,;未適當敘明理由即允許菲律賓變更訴求。
仲裁庭的組成在地理區(qū)域,、文明和法系上代表性不足,,特別是缺乏來自亞洲國家的仲裁員,導致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缺乏對亞洲文明,、外交和法律傳統(tǒng)以及其他地區(qū)因素的認知和考量,,導致對有關問題作出錯誤的裁定。
仲裁庭對有關程序問題的處理充斥著雙重標準和自相矛盾之處,,喪失應有的公正性,。
(二)仲裁庭未盡到《公約》附件七第9條要求的查明事實的責任
仲裁庭對證據問題的處理與國際司法實踐不符,在處理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力等方面存在諸多謬誤和瑕疵,,包括:替菲律賓查找關鍵證據;在時限外允許菲律賓多次提交補充證據,;指定專家時間過晚,、程序不透明等;刻意降低證明標準,;基于缺乏相關性,、實質性以及證明力不足的證據,,錯誤認定相關島礁的地位,錯誤定性中國的歷史性權利等,。
八,、仲裁庭錯誤百出,裁決無效,,沖擊國際法治
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明顯沒有管轄權,,越權管轄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錯誤認定事實,,錯誤解釋和適用法律,,對重要事項作出裁定但沒有“敘明其所根據的理由”等,屬于枉法,、錯誤裁判,。
央廣網北京1月26日消息 由國內多家仲裁機構,、法學院校,、商會、企業(yè)聯(lián)合舉辦的“企業(yè)走進仲裁·仲裁服務企業(yè)”專題研討會今日在京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