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1月1日發(fā)布《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三部門相關司局負責同志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這個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按照自愿,、彈性原則,,穩(wěn)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明確,,職工可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或彈性延遲退休,。實施彈性退休,是我國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有利于適應勞動者多樣化需求,,滿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
改革實施后,,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jié)點,,拓展成為一個彈性區(qū)間,增加了職工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為落實好自愿,、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fā)利用,,執(zhí)行好決定提出的彈性退休政策,三部門制定了《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明確了彈性退休辦理程序,、權益保障等內(nèi)容,對優(yōu)化社保經(jīng)辦服務提出了要求,。
問:彈性退休年齡如何確定,?
答:辦法規(guī)定,職工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比如,某男職工,,1972年9月出生,,決定實施后法定退休年齡為62周歲,若滿足最低繳費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歲至62周歲之間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若該職工沒有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2周歲時,,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單位與其協(xié)商一致,還可以在62周歲至65周歲之間彈性延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