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jīng)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某軟件運營公司未經(jīng)彭某某授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視頻,,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終判決:某軟件運營公司向彭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3千元,。
案例4:利用網(wǎng)絡賬號“掛人”并號召粉絲投訴和網(wǎng)暴構成名譽權侵權
涉案賬號系某知名相聲演員的粉絲超話賬號(即粉絲基于對該演員的關注聚集在該賬號中,形成特定的討論組),,由孟某手機綁定,、高某身份信息實名注冊,孟某,、高某對該賬號共同管理使用,。陳某觀看前述相聲演員的演出后通過自己的社交賬號發(fā)布觀后感,因意見不合與該相聲演員的粉絲在網(wǎng)絡社交平臺發(fā)生爭執(zhí),。涉案賬號發(fā)布多條信息,,將陳某的社交賬號等個人信息置頂公示(俗稱“掛人”),列出陳某的多條與粉絲爭執(zhí)的消息網(wǎng)址鏈接,,并置頂公開投訴模板,,號召該相聲演員的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的社交賬號。陳某的社交賬號還收到眾多粉絲的私聊辱罵,。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孟某、高某刪除相關信息,、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僅是針對某相聲演員的演出發(fā)表觀后感,,后與個別粉絲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涉案賬號借維護相聲演員聲譽為由,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持續(xù)對其網(wǎng)暴,,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孟某,、高某作為賬戶的共同使用人,,應當對涉案賬號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