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一文不明白,,自己從小就是這樣被教育的,,為什么自己一直平安無事,可兒子卻變成了這個樣子,?在和扈一文的交流過程中,,檢察官王飛發(fā)現(xiàn)了一個特殊的轉折點:據(jù)扈強的父親說,扈強初中時,,其實是一個學習很好也很乖巧的孩子,,但后來一度被同學欺負,甚至想不開吞過安眠藥自殺,。也就是從那個時候以后,,他開始打架、破壞規(guī)矩,,抵觸一切和從前一樣的性格,。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講,這是他從小心理上的缺陷,。犯罪者心理上的漏洞,,一旦遇到特定刺激的時候,,就有可能突如其來地爆發(fā),,造成一個讓人無法承受的結果。扈強就是這樣,。
此案的嚴辦,,既是給扈強重新樹立了法律的威嚴,更是對其破壞的學校和社會秩序的一種修復,。
“寬容,,而不縱容”,,這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秉承的原則,法律所庇護的絕不會是想鉆法律空子的暴戾之徒,。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成立以來,,共辦理了48起案件,其中抗訴案件8起,,占總案件量的17%,。而扈強案件,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未檢案件,,同時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訴案件,,它的成功辦理為日后未檢工作的開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注:本案中除辦案人員外,,其余皆為化名)
□法律鏈接刑事責任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