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無根水”,,讓不讓用,、是否有毒
樊建強等人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過的刑事申訴書 ,。
“毒豆芽”事件一經(jīng)出現(xiàn),,隨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幾乎同一時間,,法律界,、學界和業(yè)界掀起了“無根水”安全性,、添加“無根水”制發(fā)豆芽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毒豆芽”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大討論,。
2015年3月,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梳理203份“無根豆芽”判決后作出分析報告稱,,“無根豆芽中檢測出6-芐基腺嘌呤和(或者)4-氯苯氧乙酸鈉+《刑法》第144條,、‘兩高’解釋第9條和(或者)第20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邏輯推理是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長曾談到對“無根豆芽”案的觀點稱:“一般情形下,,此類案件不適用刑法第144條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各地法院不宜援引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guī)定,,直接將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之間簡單地畫等號?!?/p>
對“毒豆芽”事件的爭議核心,,逐漸從“讓不讓用”的管理問題轉到“是否有毒”的科學問題上。
多地獲罪芽農(nóng)從取保候審到無罪改判
2015年4月,,福建芽農(nóng)全尚根因添加“無根水”制發(fā)豆芽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在二審期間被法院同意取保候審。同時,,山東,、廣東等地的多位獲罪的芽農(nóng)取保,“毒豆芽”案件相繼出現(xiàn)松動,。
當時有地方法院傳出消息稱,,收到“兩高”的通知“叫停豆芽案”。這被外界視為“毒豆芽”案的司法糾偏已經(jīng)開始,,這同時也是司法的重大進步,。
2015年6月16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二審對因“毒豆芽”案獲罪芽農(nóng)郭某,、和魯某改判無罪,。
葫蘆島市連山區(qū)法院下達的無罪判決稱,“無根水”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為應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故對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納,。”
福建芽農(nóng)全尚根的辯護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種情況下(連山區(qū)法院對“毒豆芽”案改判無罪)其他法院再認定6-芐基腺嘌呤屬有毒有害物質就非常牽強,。”
申訴被駁回或被告知“不予受理”
樊建強曾多次在中國法院網(wǎng)給大法官留言版塊反映情況,。
2015年7月,,樊建強、郭彥學等人開始向麥積區(qū)法院提出申訴,,上述有關“毒豆芽”系列案件取?;蚋呐械陌咐欠◤姷热松暝V書的重要內(nèi)容,。
同年11月18日,,麥積區(qū)法院以“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均無不當”,,駁回樊建強等人的申訴請求。
樊建強對麥積區(qū)法院駁回申訴請求的理由表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