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關注的是,,包括萬慶良和陳弘平在內,,揭陽腐敗窩案被揭開,該市公路局一批干部與陳一樣,,先后在佛山受審,。陳歸案后,檢舉了時任揭陽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劉盛發(fā)等人涉嫌貪腐的線索,。
此外,陳弘平還涉嫌為李林楷,、周貴容、鄭建明,、吳克東,、馬興田等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關事宜提供幫助,并協(xié)助他們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全國勞模,。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三宗罪,,陳弘平曾提出三點意見,。首先是受賄罪,他表示認罪,,并且強調受賄罪全部事實都屬于自首,,都是他自己主動說出來的;其次是貪污罪,,他認為自己沒有貪污,,是正常支持農(nóng)業(yè)項目建設和農(nóng)村道路的建設,有利于社會,;最后是行賄罪,,他表示自己的確有送錢,但是否屬于行賄,,他尊重法庭最后的判決,。
法律規(guī)定顯示: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xiàn),。
根據(jù)佛山中院的審判結果,陳弘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從上述事實可以發(fā)現(xiàn),司法機關為了還原事實真相,、做出準確判決付出了艱辛的努力,,一波三折的偵查、判決過程生動詮釋了法治的精神,。
來源:長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