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馮志明的罪狀怎能少了“呼格案”?
呼和浩特市原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數(shù)罪并罰獲刑18年,但是在這次審判馮志明的數(shù)宗罪里,偏偏少了“呼格案”。(10月18日中國新聞網(wǎng))
“呼格案”緣起1996年,呼和浩特市發(fā)生了一起強奸殺人案,,呼格吉勒圖向當?shù)鼐綀罅司瑓s被當時的該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認定為兇手,,短時間內(nèi),,他就被執(zhí)行了死刑。真正的兇手在2005年供述了這起奸殺案,,一直到2014年,,此冤案才正式被推翻。這是特殊年代中,,部分地區(qū)公安機關(guān)的通病,。為了向上級邀功,在缺乏證據(jù)的情況下,,匆匆完結(jié),,于是,就出現(xiàn)了一系列冤假錯案,。
從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槍決,,到真兇被抓,到正式翻案,,時間跨度之久令人唏噓,,可近日對胡志明的宣判,,更讓人感到憤怒。因為他的瀆職,,才讓一個年輕的生命凋謝,。在當年,馮志明可是因為“呼格案”獲得了二等功,,并因此而受到了獎彰,。如今,呼格吉勒圖的這場錯案,,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不能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馮志明本人曾矢口否認這是一起錯案,,而到目前為止,,他也未因為“呼格案”而受到任何處罰。值得追問的是,,馮志明今日未對呼格吉勒圖這場冤案負責,,往后會不會冒出更多的“呼格吉勒圖”來?
正所謂:“道善則得眾,,不善則失之矣?!瘪T志明的落網(wǎng)也印證了《大學》中的一句話:“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是謂拂人之性,,災必逮夫身,。”然而,,這場判決也頗有爭議,,審判為何不提“呼格案”?法院是否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雖然近年來許多例冤案得以昭雪,。但是,如果僅僅針對冤案錯案的結(jié)果做改變,,而沒有從根本上在這些案件發(fā)生的根源處做預防工作,,則無疑于揚湯止沸。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有關(guān)部門需要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一旦出了差錯,不僅要追溯案件的源頭,,更要追究相關(guān)責任人,。
文/袁歡(西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