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的是,,在實踐中,,要正確把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和區(qū)別。主要區(qū)別:一是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而后者侵犯的是“黨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二是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客觀行為方式包括的行為要素不同,,索取型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即構成受賄罪。索取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就是索取型受賄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不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行為要素。(劉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