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成年人“巨額打賞”能否追回
裴小星
河北滄州的朱女士近日發(fā)現(xiàn),女兒小雪使用自己的手機通過快手視頻對一制作彩泥的主播進行“打賞”,,先后消費9萬多元,。隨后,朱女士聯(lián)系了快手公司,,希望能退還消費款項,。快手公司要求朱女士提供“消費是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相關證明,。在朱女士提供了證明材料后,,該公司表示,這些并不足以證明當時的消費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平臺只能賠償一部分損失,。對于快手公司承諾退還3萬多元,朱女士并不能接受,。
一邊是吸引人的付費內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邊是自控力和認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此類糾紛時有發(fā)生,。對于此類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事件究竟該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的網絡消費如何規(guī)范?
“打賞”應屬事實上的即時合同關系
“打賞”是一種中國本土化的產物,,在古代是指身份尊貴的人給底層,、下級人士的賞賜。在現(xiàn)代網絡用語中的“打賞”則是指在網絡直播中,,觀看者給主播刷禮物,,打賞所得的禮物可以直接變現(xiàn)。在“互聯(lián)網+”的浪潮中,,“打賞”儼然發(fā)展成為一種經濟模式,。
就“打賞”本身而言,是一種客觀且自愿的行為,,完全憑借個人的喜好來決定是否打賞以及打賞的金額,,但它又不同于單方面的贈與行為。
筆者認為,,在網絡直播中,,“打賞”行為更近似于觀看者購買主播服務的一種消費行為,即“雙向互惠行為”,。主播為了得到觀看者更多的“打賞”,,通過展示各種才藝使其獲得精神上的愉悅,。如果觀看者對主播的表演滿意,就可能采取“打賞”的形式進行物質鼓勵,。因此主播與觀看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類似于提供服務者與享受服務者之間的合同關系,,但這種服務合同關系并不是采取書面的訂立形式,而是一種事實上的即時成立的合同關系,。合同的訂立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屬于民事范疇,,不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