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確實為中國流失文物,,能否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新京報記者就此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云霞,。王云霞表示,,沒有公約對歷史上的流失文物有追索效力,,但中國的聲明也將起到表明立場、遏制流通的效果,。
新京報: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規(guī)定如果發(fā)生非法進出口文物的事件,要采取適當措施收回并歸還此類文化財產,。該公約對于1970年以前流失出去的文物有追索效力嗎?
王云霞:非常遺憾,,對于1970年前歷史中的流失文物,后來通過的所有國際公約,,都不能強制加以追索,,不具備溯及力。也就是說,,在近代戰(zhàn)爭中流失出去的那些文物,,沒有強制追回的可能性。
如果相關國家的政府之間簽訂過有關文物返還的諒解備忘錄之類的雙邊協定,,對于這些國家之間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有一定幫助,。然而無論如何,都需要協商和磋商,,法律上沒法強制性要求返還,。
新京報:1970年之后所有非法流失文物,都可以根據上述公約追索嗎?
王云霞:時間先必須是流出過和流入國都加入公約之后,。例如說,,中國是1989年加入公約的,如果另外一個國家是2008年加入,,那么只有2008年之后流失的文物可以依據公約追索,。
新京報:國家文物局就此次拍賣活動發(fā)表了兩次聲明,要求拍賣行遵守國際公約精神與職業(yè)道德準則,。這里所說的國際公約精神是指什么?
王云霞:要注意的是,,要求遵守的是國際公約精神,而不是規(guī)定,。國際公約反對文物的非法流通,,對于歷史上的流失文物,現在雖然不能強制追索,,但如果還在堅持進行流通,,那就是違背了公約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