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還增加了反避稅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個人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yè)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同時,,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修正案的個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