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
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烈士褒揚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軍隊評定的烈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評定為烈士的,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將烈士名單呈報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烈士證書以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發(fā),。”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紀念日舉行頒授儀式,向烈士遺屬頒授烈士證書,?!?/p>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四條,,并將第二款中的“頒發(fā)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修改為“領取烈士證書的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褒揚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diào)整,,重新公布,。
烈士褒揚條例
(2011年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公布 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9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yōu)待烈士遺屬,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在保衛(wèi)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褒揚。烈士的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撫恤優(yōu)待,。
原標題:政策解讀丨這些問題與烈士遺屬息息相關今天我們推出烈士遺屬相關問題解答烈士遺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條件的兄弟姐妹。
新華社西安4月27日電(記者李浩)古城西安的玉祥門環(huán)城公園里,,矗立著一座名為“玉祥門十二烈士就義舊址”的紀念碑,。72年前,烈士劉伍和11位革命志士就在這里英勇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