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有意見認為,,34號文沒有要求政策制定機關主動公布公平競爭審查信息,。但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策制定機關接到公開申請后,,應當依申請公開,。
肖江平說,到目前為止,,沒看到一家網約車細則制定機關主動披露公平競爭審查信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對其制定的政策措施進行自我審查,對于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但通過對地方網約車細則所規(guī)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梳理不難看出,,網約車細則的出臺可能并未真正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度落地需要程序約束
一項制度的落地,,離不開保障機制,,尤其是執(zhí)法監(jiān)督和追責機制。為了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34號文要求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強化責任追究: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p>
“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p>
在與會專家看來,這些規(guī)定太過原則了,?!跋蛘l舉報?查處結果要否反饋,?這個受理舉報的機構是執(zhí)法機構還是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有哪些權力,和地方人大審查權力有什么差異,?這些都是必須明確的,。必須完善程序,明確一個舉報審查機制,?!眹曳磯艛辔瘑T會專家組咨詢成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光耀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繼峰持相同觀點:“公共競爭審查制度能否執(zhí)行好,,程序性制度是最重要的?!?/p>
34號文對此也有預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工商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程序,、方法,。”
《法制日報》記者從研討會上獲悉,,《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征求意見多輪,,對以上問題均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