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證券市場監(jiān)管力度的不斷加大,,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并最終受到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也在增多,。證監(jiān)會對上市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也成為投資者證券維權的主要依據,,目前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加入到證券維權的行列中,,期間發(fā)生的種種變化,,都牽動著證券維權投資者的神經。
日前有自媒體稱,,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再審案件中,,突破了建立在“推定信賴”原則之上的證券交易欺詐因果關系認定邏輯,。根據該判例,如果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仍有買賣股票的行為,,則應當認定投資者的交易決定并未受到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到底是怎么回事,?這是否意味著投資者的證券維權又有了新變化,?日前,證券時報記者采訪了多位證券維權律師,,其中包括上述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當事律師,,了解一下他們的觀點。
事情起因
日前,,證券時報記者采訪了當事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請他還原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過程。
2010年11月5日,,某上市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因公司涉嫌虛假陳述被立案調查。2012年12月17日,,證監(jiān)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2007年3月19日的有關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報未如實披露“代持股”問題,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證監(jiān)會決定對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之后,投資者林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對公司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其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5日期間買入公司股票的投資損失?!眲A介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該公司發(fā)布澄清公告日即2007年3月19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公司發(fā)布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告日即2010年11月5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基準日為2011年1月6日。被告虛假陳述行為沒有對股價產生實質性影響,,包括原告在內的投資者的損失,是證券市場其他因素導致的個股股價變化而發(fā)生的,,與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并據此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