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檢方認為原判僅認定189.5萬元為賄賂款有誤。本案中,,王霞與王欣的確曾存在情人關系,但王欣始終未離婚,,二人財產也未混同,,情人關系的存在并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
此外,,王霞作為某大銀行控股股東匯金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匯金公司參加董事會發(fā)表意見、行使權利,,而某會計師事務所系某大銀行2005年至2014年年度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正是由于王霞所具有的職權,她介紹他人入職該事務所才能獲得成功,,而在此過程中,,王霞收受感謝費20萬元,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檢方認為,,一審量刑明顯畸輕,王霞受賄62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一級檢察機關支持抗訴意見為:原審被告人王欣雖然與王霞具有一定的情感關系,,但王欣在二人相處期間多次向他人借款后給予王霞大額財物,并請托王霞為其職務晉升和減免領導責任提供幫助,,王欣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一審判決未能準確評價王欣的整個行為性質,造成減少部分犯罪事實,。同時,,王霞經王欣介紹,利用其對某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工作進行評價及是否續(xù)聘上的一定決策權,,幫助馬某親屬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并收取20萬元財物,王欣的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
二審認定男方不構成行賄罪只構成介紹賄賂罪
本月初,,此案二審終結。
法院二審認為:從本案客觀事實來看,,在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長達三年時間內,,王欣與王霞二人從戀愛交往,、約定各自離婚、購置“婚房”后同居,、為子女出國籌備留學費用,、直至最后分手,除已經指控的涉案大額資金外,,王欣交予王霞使用的兩張銀行卡中,,王欣共轉入98.86萬元,對此檢察機關并未指控,。倘若認為情人關系不排斥權錢交易的存在,,則應將該部分金額一并計入受賄金額,說明檢察機關認為該部分金額雖系情人間的贈予,,但不屬于權錢交易,;倘若要針對每一筆錢款均審查是否存在對應的謀利事項并據此來認定受賄金額,又會因審查人的主觀判斷差異導致缺乏統(tǒng)一的客觀標準,。這恰恰說明,,王霞受財行為與王欣請托事項之間的對應關系并不清晰、并不明確,,不能排除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懷疑,。倘若最終王霞與王欣結為夫妻,雙方間的財物往來就會成為二人的共同財產,,就更不存在權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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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與3名女性進行權色、錢色交易……”這段文字出自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協(xié)經濟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趙錦的雙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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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副省級)為了除掉情婦柳海平,,命侄女婿陳志與汽修廠老板陳常兵制造爆炸裝置并引爆,致使柳海平當場死亡,。
原標題:貪官和小他17歲情婦的3個犯罪細節(jié)5月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fā)布了“起訴書(李潤枝受賄、行賄案)”,,披露了李潤枝與趙姓官員之間的貪腐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