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 題:欺世盜名的“怪胎”——揭露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真面目
新華社記者李忠發(fā),、鄒偉、臧曉程
7月12日,,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鬧劇”宣告落幕,。曲終人散,這個頗具爭議的臨時仲裁庭也就此退場,,在國際法史上留下一段不光彩的印跡,。
在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違反中菲共識、違反國際法,,單方面強行推動的這起仲裁案中,,臨時仲裁庭扮演了惡劣而荒唐的角色。這個臨時仲裁庭的一系列操作漏洞百出,,幾無公正權威可言,。新華社記者通過采訪調(diào)查,從機構組建,、運行程序,、人員構成、實體裁決等方面,,揭示其假借“仲裁”之名違反國際法之實的本質(zhì),。
非法無效的草臺班子
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公布后,眾多媒體尤其是西方媒體紛紛以“聯(lián)合國背景的仲裁庭作出裁決”,、“常設仲裁庭作出裁決”等發(fā)布消息,。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在海牙組建,,屬于因案而設、案終而撤的臨時班子,,絕不是“國際法庭”。記者采訪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臨時仲裁庭與同樣位于海牙的國際法院(ICJ)沒有任何關系,,后者是聯(lián)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設立。
臨時仲裁庭與位于德國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沒有直接關系,。唯一沾得上邊的是,,根據(jù)《公約》附件七的要求,如果當事方?jīng)]有指定仲裁員,,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在本案中為日本籍前庭長柳井俊二)代為指定,。
臨時仲裁庭與常設仲裁法院(PCA)也沒有直接關系。略微有關的是,,常設仲裁法庭為本案仲裁庭提供秘書服務,,并將位于海牙的和平宮租借給仲裁庭作為庭審場所。
可見,,本案臨時仲裁庭,,并不是常設仲裁機構,也不是國際海洋法領域的權威司法機構,,其程序規(guī)則也是仲裁員擬定的,、僅適用于本案的臨時性仲裁規(guī)則。
為以正視聽,,北京時間13日晚間,,國際法院在其官方網(wǎng)站首頁發(fā)布提示信息稱,國際法院希望媒體和公眾注意,,南海仲裁案裁決結(jié)果由常設仲裁法院提供秘書服務下的一個特別仲裁庭作出,。國際法院作為完全不同的另一機構,自始至終未曾參與該案,。
聯(lián)合國官方微博13日也發(fā)布聲明稱,,常設仲裁法院與聯(lián)合國沒有任何關系。
從2013年以來,,臨時仲裁庭不顧中方反對,,打著法治和規(guī)則旗號,一味接受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的非法無理主張,,偏離了第三方程序應有的公正立場,,隨意擴權、濫權,,強行作出所謂“裁決”,,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
“仲裁庭不顧中方表達的嚴正立場,,任意擴大管轄權,,完全無視南海的歷史和現(xiàn)實,曲解《公約》有關規(guī)定,從一開始就把《公約》這本經(jīng)念歪了,,其越權,、擴權作出的非法裁決自然非法無效。仲裁庭代表不了國際法,,更代表不了國際公平和正義,。”國務委員楊潔篪14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
“這個仲裁庭完全是一個臨時機構,,它和其他國際權威司法機構沒有任何正式關系。它不為裁決結(jié)果負責,,也沒有任何機構為這個仲裁庭背書,。”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副院長孔令杰說,。
隨意輕率的組成程序
國際權威司法機構均有嚴格的組成程序,。比如,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舉,,獲得三分之二締約國表決中三分之二票數(shù),,且該票數(shù)應為全體締約國的過半數(shù)當選,庭長和副庭長由法庭選舉產(chǎn)生,;國際法院法官由聯(lián)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分別選舉,,法定參會人數(shù)過半數(shù)當選,法院院長和副院長由法官投票選舉產(chǎn)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