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在擔任某看守所管教民警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于2006 年10月至2011年1月間,多次幫助在押人員陳某,、袁某,、顧某等7人偽造檢舉揭發(fā)其他在押人員余罪的立功材料,使得陳某等7名在押人員最終受到法律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分歧意見:王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理由是,,王某作為看守所管教民警,僅負有監(jiān)管職責,,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所以,,不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要件,。且王某幫助在押人員偽造立功證據(jù),主觀上只是為了使在押人員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具有幫助在押人員逃避處罰的目的,,故其行為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徇私枉法罪,。理由是,一是王某作為看守所管教民警,,負有監(jiān)管職責,,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要件;二是王某因朋友和在押人員家屬的請托,,并接受在押人員家屬的吃請,,幫助在押人員虛構立功情節(jié),偽造立功材料,,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觀要件,;三是王某的行為誤導了審判人員的審查,侵犯了刑事訴訟的正?;顒?,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客體要件。四是王某幫助在押人員偽造檢舉立功材料實際上屬于一種包庇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特征,。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理由是,,王某具有幫助在押人員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觀目的,也實施了偽造立功材料的行為,,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構罪要件,。
評析: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王某主觀上具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觀故意,。王某因朋友和在押人員家屬的請托,,并接受在押人員家屬的吃請,而幫助在押人員偽造立功材料,,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王某身份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要件。根據(jù)刑法第417條規(guī)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梢姡咀锏闹黧w為特殊主體,,即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顯然,看守所民警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法律依據(jù)主要有:(1)人民警察法第2條和第6條第1款關于人民警察具有查禁違法犯罪活動法定職責的規(guī)定,。(2)看守所條例第3條和第45條關于看守所民警負有保障起訴和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發(fā)現(xiàn)錯判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的規(guī)定。(3)《看守所民警執(zhí)勤行為規(guī)范》第17條關于看守所民警具有敦促在押人員認罪服法,,服從監(jiān)管,,主動坦白、檢舉揭發(fā)違法犯罪活動職責的規(guī)定,。就本案而言,,王某作為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看守所民警違反法律規(guī)定與職業(yè)良知,公然偽造檢舉立功材料,,意圖使在押人員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