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為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客觀要件,。首先,,從受王某幫助的“在押人員”的身份來看,“在押人員”的身份屬于“犯罪分子”范疇,?!胺缸锓肿印睉y(tǒng)指觸犯刑法而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人,,包括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而不局限于經(jīng)法院判決認定有罪的人,。理由是:刑法第67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里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法第61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這里的“犯罪分子”是指刑事被告人,;刑法第71條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這里的“犯罪分子”則是指罪犯,。可見,,刑法條文中的“犯罪分子”泛指觸犯刑法而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人,,范圍包括被指控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其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第33條規(guī)定,“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翻供的”應予立案。就本案而言,,王某幫助相關在押人員偽造檢舉立功材料,,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且該罪是行為犯,,只要有“幫逃”的行為即構(gòu)成本罪,。最后,從王某行為侵害的客體來看,,王某的行為侵害了司法機關查處犯罪分子的正?;顒樱率?名在押人員最終得以從輕和減輕處罰,,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客體要件,。
(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