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嚴懲處零包販賣毒品犯罪行為,是當前禁毒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明確提出“要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懲處力度”,。由于目前刑法并不處罰單純的個人吸食毒品行為,因此在涉及毒品運輸的定罪問題上,,需要正確區(qū)分為個人吸毒而運輸或委托他人運輸毒品與為販毒而運輸毒品的差異,。具體來說,依法懲處零包運輸毒品行為需要處理好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為自吸或他人吸食而零包運輸毒品均具有法益侵害性,。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不同于故意殺人罪需要有死亡結果,,也不同于放火罪需要火勢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其屬于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不需要運輸與制造、販賣的行為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即可構罪,。因為,,毒品本身就是危險品,并最終可能流向使用人,。所以,,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也就不應要求只有毒品被他人實際使用或有實際使用的危險才認定有法益侵害性,。
同時,,運輸與制造、販賣毒品罪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健康,,并不排除癮君子個人的人身健康,,所以,毒品被用于滿足他人或自己癮癖均不是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只要實施了制造,、運輸,、販賣行為即均具有法益侵害性。實際上,,實踐中以癮君子為毒品販賣對象以及以販養(yǎng)吸均不會成為阻卻違法性事由,。同樣,毒品被用于自吸還是他人吸食也不是阻卻運輸毒品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第二,,為自吸或他人吸食而零包運輸毒品是否構成犯罪是有責性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第1條第5款規(guī)定,,運輸毒品罪的主觀上只需要明知是毒品即可,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以自吸為目的是責任阻卻事由,。但為托運人自吸而零包運輸的不應成為責任阻卻事由。正如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對為自殺者提供實質幫助的人不能以幫助自殺免責但可以減責一樣,,為癮君子代運毒品實際就是幫助癮君子用毒品傷害自己,當然也只可以減責而不能阻卻有責性,??紤]到為吸毒人員代運毒品有減責的空間,《紀要》規(guī)定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并在運輸中被查獲的,,沒有證據證實托購者,、代購者是為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時,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共犯論處,,這相較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這類行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更具合理性,。
第三,為自吸或為他人吸食而零包運輸毒品是否構成犯罪是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9條追訴標準,,原則上控方在運輸毒品罪主觀罪責上的舉證責任僅在于證成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即可,至于辯方提出是自吸還是為托運人自吸的證成由辯方承擔,。具體而言,,零包運輸毒品案件中,以自吸為辯解的,,控方需要證實辯方是否是癮君子,,是否與其毒友分享毒品,分享毒品是否能從中獲利,,兩次運輸毒品的時間是否違背常人自吸量等,;代運人以托運人系自吸為辯解的,辯方至少需要提供托運人的線索,且能被查證屬實,,而控方需要證實的內容除包括查證屬實的托運人是否是癮君子,、是否與他人分享毒品等情形外,如果托運人系販毒人員,,還包括代運人是否有知道托運人販毒的可能,。如果所謂為自吸、他人自吸而零包運輸毒品的辯解不成立,,則應直接適用運輸毒品罪的一般性規(guī)定進行定罪處罰。如果無證據證實托運人有擴散毒品的可能性,,則應推定代運人系為吸毒人員運輸毒品,,根據上述分析對累加數量達到較大的代運人才能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如果以自吸的辯解不能被推翻,,則應推定運輸人系自吸,,即使零包運輸毒品累加達數量較大也不構成犯罪,但單次數量達到較大的仍應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運輸毒品罪不需要牟利等特定目的。首先,,制造冰毒等一般意義上的毒品構成制造毒品罪未要求具有牟利等特定目的,,只要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制造即可,同時,,販賣毒品罪的主觀方面也不需要以牟利為目的,,只是客觀上要求通過出售毒品實際獲取或將要獲取一定的利益,既然如此,,也就沒有理由要求運輸毒品罪的成立應有特定目的,。其次,不管是否具有牟利,、使毒品進入流通領域等特定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的行為在客觀上已具有危害性,只是在上述特定情形下可以免責或減責而已,。最后,,代運毒品的可罰性不通過牟利體現?!都o要》規(guī)定代購毒品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同時又規(guī)定為吸毒人員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對數量較大的可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但這并不意味著代運毒品需要從中牟利才具有可罰性,。因為,我國不處罰為自吸而零買毒品的行為,這就決定代購毒品并從中牟利的才具有可罰性,,才能被定性為販賣毒品,,而運輸毒品行為的危害性及可罰性決定代運毒品的危害性及可罰性不同于代購毒品,不通過牟利體現,。
(作者單位: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