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打虎英雄的武松,,即便連殺三人,也會被“民意”赦免
呂則龍/繪畫
第二十六回,,武松手刃仇人,,為兄報仇,,該回的回目稱為“鄆哥大鬧授官廳,武松斗殺西門慶”,,而案件的終審判決書中,,也稱“……斗殺西門慶奸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然而,,問題在于,,武松是“斗殺”西門慶嗎?
宋代全面沿襲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就殺人這一行為,有著細致的分類和歸納,,具體包括“謀殺”“故殺”“劫殺”“斗殺”“戲殺”“誤殺”“過失殺”等七類殺人行為或罪名,,俗稱“七殺”。就“斗殺”而言,,顧名思義,,可概括為因斗、毆之事而殺人,。從主觀方面看,,“斗殺”的犯罪人對行為結(jié)果并非主動或積極追求,而是持放任的態(tài)度,?!妒琛纷h曰:“斗毆者,元無殺心,,因相斗毆而殺人……”沈家本謂:“凡斗毆殺人者,,此往彼來,兩相毆擊,,本無害人之意……”就武松殺死西門慶而言,,在客觀方面,兩人雖然有相互毆斗的事實,,但在主觀方面,,武松為報兄仇,對西門慶的死亡結(jié)果持主動追求的態(tài)度,,這和“斗殺”所強調(diào)的“元無殺心”的主觀方面截然不同,。由此,武松殺西門慶,,并非是“斗殺”,,而屬于“故殺”,。即有“害心”而殺人。
值得注意的是,,依宋代的法律制度,,只要拿起兵刃,即表明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構(gòu)成故殺罪,。第十二回,楊志賣刀,,遇到潑皮牛二,,兩人相互打斗,楊志將牛二殺死,。這里,,楊志殺死牛二的行為,在主,、客觀方面非常符合“斗殺”的特點,,但根據(jù)當(dāng)時的制度,楊志的情況也非屬于“斗殺”,,應(yīng)屬于“故殺”,,其原因在于,“斗殺”是不能用兵刃的,。用兵刃而殺,,則彰顯殺心,應(yīng)認定為“故殺”,?!端涡探y(tǒng)·斗訟》“斗毆殺人”寫得明明白白:“雖因斗,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
基于此,,《水滸傳》中,,“魯智深拳打鎮(zhèn)關(guān)西”一節(jié),才是當(dāng)時法律意義上的,、真正的“斗殺”,。
有意思的是,第二十七回,,陽谷知縣因為感念武松的人品,、功勞,在一審時,就事實認定部分,,有意出具了一份虛假司法文書: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與嫂斗毆,,一時殺死,。次后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奸,前來強護,,因而斗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斗殺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