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書中認定的事實,,當然都是虛假的:潘金蓮并沒有意愿也沒有這個能力來阻止或干擾武松祭祀兄長,武松與潘金蓮之間,,也沒有斗毆的事實。而且,這份文書還有意隱蔽了武松持刃的事實,。之所以如此,,是知縣有意為之,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將武松行為的“故殺”性質(zhì)轉(zhuǎn)化為“斗殺”,,以此淡化武松殺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從而達到從輕發(fā)落的目的,。
按照《宋刑統(tǒng)·斗訟》“斗毆殺人”條載:“以刃及故殺人者,,斬?!薄爸T斗毆殺人者,,絞?!庇纱?,不論將武松的行為定性為“斗殺”或“故殺”,其結(jié)果非絞即斬,。武松之所以在法定刑之外被從輕處罰,,關(guān)鍵性的一點是其行為性質(zhì)屬于復仇。
復仇一直是傳統(tǒng)社會里非常棘手的法律問題,。一方面,,殺人行為觸犯法律,應當接受法律懲罰,;而另一方面,,基于其復仇性質(zhì),其本身卻又合乎儒家倡導的孝道倫理,。正是因為存在這種沖突,,在立法層面上,傳統(tǒng)的制度干脆回避了復仇問題,,復仇案件的判決,,往往由案件的具體承辦人員(甚至包括皇帝)酌情進行裁量。法律實務中,,人們在面對個案的時候,,往往陷入情與法的漩渦,顧此失彼,、進退失據(jù),。
唐代武后年間,發(fā)生徐元慶為父復仇案,,史書載:武后“欲赦之”,。不想?yún)s遭到時任右拾遺的陳子昂的反對,,他給出了一個現(xiàn)代人看來近乎荒誕的處理辦法,即:“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币馑际牵瑢Υ煸獞c案,,必須按照法律,,處徐元慶以死刑,之后,,給予其嘉獎,、厚葬。
在《駁復雔議》中,,柳宗元細致地分析了陳子昂所提處理方案存在的悖論,,痛陳這種處理方式可能引起的危害性后果,并提出了自己的解決策略,。在他看來,,處理復仇案件的恰當方式,就要先搞清楚是非曲直,,如果徐元慶之父蒙冤而死,,那么,徐手刃仇人后自首,,是“守禮而行義也”,,即是無罪的;相反,,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犯死罪,,那么,徐元慶向作出執(zhí)行死刑判決的官吏復仇,,就是犯罪,,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相比前兩者觀點的明快,,韓愈對待復仇案件的觀點還多了些模糊和含混——在他看來,,“……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最好的辦法就是“下尚書省集議,,酌其宜而處之”。由此,,傳統(tǒng)社會里,,復仇是一項司法人員須謹慎面對的重大課題,,對于人子,、兄弟間“盡孝”的復仇行為,很難嚴格按照國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