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趙紅旗
□ 本報通訊員 白丞博
今天,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5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提醒購房者避免陷入房產糾紛中,。
一房二賣賠償一倍購房款
去年10月1日,符某與某置業(yè)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總價為35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和產權登記,其中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合同簽訂后,符某于當年10月9日向置業(yè)公司交付全部購房款,置業(yè)公司于當天將房屋交付,。符某隨后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完畢后,得知置業(yè)公司在符某購房前已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致使符某的購房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
原來,置業(yè)公司已于2014年10月將涉案房屋賣與第三人,并在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備案登記,。此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某置業(yè)公司向符某返還購房款35萬元及同期銀行利息,并向符某支付賠償款35萬元,。
南陽市中院民二庭法官王勇解釋說,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該置業(yè)公司在與符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已將所涉房產出賣給案外人,并為其在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備案登記,導致符某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亦無法取得該合同約定房屋的所有權,致使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該置業(yè)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符某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有據。
本案中,開發(fā)商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屬于典型的“一房二賣”,法院判決開發(fā)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王勇認為,購房合同中要明確注明出賣人辦理產權證的義務,產生糾紛后要及時依法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委托購房質量差退房遭拒
王某委托其朋友丁某幫忙購買房屋,以2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馬某修建的房屋。隨后,王某分期交付給丁某25萬元,丁某僅交付給馬某23萬元,馬某將房屋鑰匙交給丁某,。王某實地查看房屋后,發(fā)現(xiàn)房屋建筑質量差,要求退房退款遭拒絕,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丁某返還王某購房款兩萬元及利息,馬某返還王某購房款23萬元及利息。
南陽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尹慶文解釋說,王某委托他人代買房屋,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書面購房合同,對于房屋的狀況和房產手續(xù)辦理問題均缺乏明確約定,。王某接到鑰匙驗收房屋時,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及手續(xù)問題,隨即提出退房,涉案房屋并沒有實際交付,王某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理由成立,。雙方合同關系解除,馬某和丁某理應返還其收到的房款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