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IP的概念越來越熱,,小說,、影視劇,、游戲等形式的改編作品越來越多,,由此引發(fā)的改編權糾紛也絡繹不絕。改編作品為何引發(fā)諸多爭議,?這與改編者對著作權法關于改編權的基本概念,、理論認識存在差異有很大關系。為了進一步厘清作品改編中各方權利人的權利關系,,防范改編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9月6日,由《中國版權》雜志社主辦的中國版權共享課堂聚焦“作品改編的權利邊界與風險防控”問題,,相關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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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改編作品種類的增加,,關于改編權的糾紛也層出不窮,。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改編權就是“改變原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新作品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改編權的認知還存在不少差異,。
分析改編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時,,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負責人楊德嘉強調,應當注意區(qū)分改編權與原作品,、復制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攝制權,以及改編權與抄襲剽竊,、不正當競爭,、各法律主體等之間的關系。楊德嘉還采用圖形展示,、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淺出地講解了改編權相關法律理論。
抄襲糾紛頻出
法律如何界定
目前,,國內(nèi)將網(wǎng)絡文學改編影視劇呈現(xiàn)出越來越熱趨勢,。與此同時,網(wǎng)絡文學原著抄襲事件卻多次引發(fā)糾紛,。2016年,,《錦繡未央》原著被指抄襲了包括《胭脂淚妝》在內(nèi)的200余部作品。2017年,,熱播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著也被曝抄襲《桃花債》,,引發(fā)諸多爭議。
那么在法律上,,對抄襲是怎樣認定的呢,?楊德嘉認為,抄襲實際上就是剽竊,,因為現(xiàn)行著作權法里只有剽竊的概念,,所以二者應為同一概念。
“剽竊與侵害原著作者復制權,、改編權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是不是給原作者署名或者注明出處,。在實際案例中有幾種情況,一種是原樣照搬,,不署原作者姓名而署自己姓名,,這就是剽竊,。如果原樣照搬而署了原作者的名字,那就是復制,。另一種則是將原作品改頭換面之后既不署原作者的名字,,也不注明是改編自原作品,這同樣屬于剽竊行為,,而如果注明出處則屬于侵害作者改編權,。”楊德嘉進一步解釋說,。
另外,,楊德嘉建議權利人在簽訂的改編合同和相關的法律文件里不要使用類似“抄襲”這樣的表述,因為在著作權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權項,,如果用“抄襲”一詞在實踐中很容易產(chǎn)生誤解和分歧,,更別說這些沒有規(guī)定的概念,如果使用有可能會造成混亂,,因此,,不建議大家使用這樣的語言表述。
作者授權后
界定保護作品完整權應從寬
去年,,《鬼吹燈》作者張牧野起訴電影《九層妖塔》歪曲篡改原著一案引起業(yè)界關注,。該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涉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理解。法院對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怎樣認定的呢,?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以是不是會造成公眾對原作品作者的評價降低或者聲譽損害,,作為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要件。比如張牧野訴電影《九層妖塔》判決中,,法院認為,,在電影對長篇小說進行改編時,必然要對原著的情節(jié),、人物關系等進行改編,,不能簡單依據(jù)是否改動、改動多少來進行判斷,,要綜合考慮是否超出了必要范圍,,降低了原著的社會評價,損害了作者聲譽,。判決認為,,從網(wǎng)友的評價來看,他們批評的對象都是針對電影,,而不是對小說,。張牧野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電影的改編,、攝制行為損害了小說作者的聲譽。電影不構成對張牧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楊德嘉對此強調說,,只有當改編作品帶來的評價波及原作者的時候,才考慮到使用保護作品完整權,。
“改編作品侵害原作者作品完整權應該有一個界定標準,,即是不是經(jīng)過許可。如果沒有經(jīng)過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我覺得應該相對從嚴;但若是經(jīng)過許可,,認定授權改編的作品是否侵害原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在把握的時候應當從寬,而不是從嚴把握,,要給予改編人充分的空間去進行改編,。”楊德嘉認為,,不應該讓保護作品完整權成為懸在改編者和制片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另外,,從務實的角度,、市場的發(fā)展來說,如果作品在授權的前提下,,應當慎重地認定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少量引用原作
有可能認定為合理使用
在當前著作權相關糾紛中,合理使用是一個抗辯的主要要素,。在改編權糾紛中,,合理使用應該怎樣界定?楊德嘉認為,,改編作品中如果使用了少量原作的表達或者情節(jié)適當?shù)匾?,那應該放在合理使用里面,而不是侵權?/p>
比如《千古功臣張學良》案件,,原告寫了一個關于張學良的小說,,被告單田芳也寫了一個《千古功臣張學良》小說,里面有十幾處情節(jié)是原告小說作者虛構的,。原告的作品花了三五頁著重寫了這些情節(jié),,在被告的評述中一句帶過了。那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權利,?楊德嘉認為,,兩部小說相同內(nèi)容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也就是十幾個字,,比較集中的部分也只有幾百字的內(nèi)容。而且表達上又完全不一樣,,一個是口語化的作品,,另外一個是相對文學化的作品,基于這些,,他認為這是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合理借鑒,,最終沒有認定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