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公約的出臺是針對民辦學校之間互相挖老師,,造成教師流動性強的難題制定。現在中小學,,許多老師學校寒暑假也會上課,,這時候挖走老師對學校是極大的傷害,不利于教學的持續(xù)性和老師特長的培養(yǎng),,發(fā)揮,。公約制定后大家互相就有了制約,可以遵守,。翁會長稱,,該公約制定的立意是好的,也是自愿簽署,。
同時,,翁會長回應了公約如何執(zhí)行的疑問。民辦教育協會是教育局的分管單位,,教育局屬負責監(jiān)督,,具體執(zhí)行由民辦教育協會負責,。簽署公約后,,若發(fā)現簽署學校的老師在合同期內被挖,雙方學校就需要交涉,,挖走老師的學校需賠償原來校方損失費30萬,。翁會長認為,若到法院起訴,,該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作為起訴依據,申請賠償,。
焦點1
公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這個公約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秳趧雍贤ā返谌邨l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彼圆恍枰@得之前學校的同意,也無需承擔違約金等責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了高額的培訓費用,,可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服務期,,服務期未滿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應折合的培訓費作為違約金。
劉昌松稱,,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歸溫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溫州教育局應當主動進行干預,不能讓這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公約”在該地區(qū)盛行,。若稱該公約為道德公約,,這一辯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規(guī)范應靠道德譴責和輿論壓力讓其遵守,,“招聘其他學校一名合同期內的教師,,要承擔30萬元巨額賠償的責任,怎么是道德規(guī)范呢,?!?/p>
劉昌松表示,該公約以對教育機構巨額懲罰的機制,,來嚴重約束教師的合理流動,,這樣的約定是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因而是無效的,。
焦點2
是否阻礙師資合理流動,?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根據頒布的公約內容分析,此舉是否阻礙教育資源的流動,,關鍵還要看這項規(guī)定在頒布后的效果,。如果當地確有惡性競爭,而該公約的簽署,,使得參與的學校都能夠有效促進教師的良性流動,,說明這種地方性的嘗試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為道德約束的方式,,未嘗不可,。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限制了人的創(chuàng)造性和積極性的發(fā)揮,,則應該廢除,。
根據多年教育經驗的判斷,儲朝暉認為一個教師的去留,,是和所在學校的整體環(huán)境和教學條件等因素相關,,不單局限于薪酬,。“做教師這個職業(yè)的,,可能從自身出發(fā),,更在意學生和學校的認可和感情上的信任,這種公約能否起到效果,,還有待觀察,,它更像是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措施?!?/p>
劉昌松則認為,,溫州是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的試點地區(qū),應更加符合國家法律鼓勵勞動者同勞動條件更好結合的方向改,。因而,,公約限制教師流動的措施,不是改革,,而是倒退,,主管部門應該明令禁止。
PK
贊成
●村委會一把手:目標不錯,,方法不好操作,。
●光纖主語:對于教育公平性來講,好老師被挖走,,學校的師資還是很大程度影響教學質量,。
●阜南王要:這就是溫州人,抱團,、有契約精神,!
反對
●心理測試軟件大哥大李守龍:這種政策是逆市場規(guī)律的,人才的合理流動就是受高薪為中心的人性滿足而推動,。學校不能給予教師好的待遇與發(fā)展前景,,其他學校自然可以挖人。
●馬鄧三:誰給的條件優(yōu)厚就去哪兒,,學校間也需要競爭,學校為什么留不住好教師,,還是得從自身找原因,,而不是利用行政命令強行干涉!
●好名字全都被注冊了:人往高處走,,現在房價物價不斷上漲,,教師也是一種職業(yè),也是為了掙錢養(yǎng)家,,有更好的待遇為何不去,?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趙蕾 實習生 王政君
原標題:溫州民辦學校簽自律公約 挖墻腳賠對方學校3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