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無效
隨著生育政策的放開,,越來越多的職場女性開始考慮或者實施二胎計劃,而產假后可能面臨單位的不公平待遇,,讓很多準媽媽望而卻步,。日前,,房山法院的法官以案說法,告訴準媽媽們產假后如果被調崗降薪被辭退,,你可以挺直腰桿向單位說“不”,。
案例一 產假后被調崗 員工起訴公司
王女士2011年入職某公司,擔任總經理秘書一職,,平均月工資為4000余元。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王女士休產假,,產假期間僅收到工資每月1000余元。公司認為,根據王女士簽字同意的規(guī)章制度中關于產假期間發(fā)放最低工資的規(guī)定,,其發(fā)放的工資數額合法有效,。
不僅如此,王女士休完產假復工后,,公司將其崗位調整為工程監(jiān)控中心資料員,,工資降到每月僅有2000余元。王女士對此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并提供電子郵件以及三段談話記錄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從始至終不同意調崗。公司對郵件和談話予以確認,,但表示郵件和談話都發(fā)生在2013年11月之前,,之后王女士同意了崗位調整,理由是王女士2013年11月提交的請假單上部門信息注明的是“工程監(jiān)控中心”,,表明王女士服從新的工作崗位安排,。王女士提出仲裁后,對仲裁結果不服,,將單位起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公司單方面調工資無效
法官告訴記者,王女士提交請假單的目的是請假,,在未對工作崗位明確予以確認的情況下,,填寫的部門信息不能視為她同意崗位調整。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總經理秘書崗位取消,,且公司調整王女士工作崗位后工資水平與原崗位相比下降幅度較大(高達42%),,與原崗位工資水平并不相當,因此可以認為公司調整王女士的工作崗位不屬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此外,,公司在王女士產假期間只發(fā)放最低工資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了我國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雖然王女士曾經簽字同意,,但其違反法律,,因此不能作為發(fā)放產假工資的依據,工資應按產假前工資標準全額支付,。
由于公司單方面調整王女士的工作崗位和工資的行為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按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王女士產后工資,,并補發(fā)王女士產假后哺乳期期間工資差額,。
案例二 等待崗位安排 被解勞動合同
張女士于2011年9月入職某公司,擔任審計監(jiān)察部主管,,雙方于入職當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至2013年12月期滿,,同時還約定月工資為1萬元。其間張女士懷孕,,于2013年5月后停止工作,,當年8月分娩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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