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在飲料中下迷藥欲強奸一年輕女士,但因網約車司機將該女子接走未能得逞,。昌平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犯罪未遂,,一審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訴,,被市一中院駁回,。
案情
2016年11月2日晚上7時許,,34歲的王某在昌平天通苑龍德廣場某餐廳內,,趁27歲的女子小張不備之際,,在其飲料中放入迷藥,欲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小張飲用后身體不適,,發(fā)現(xiàn)被下藥后報警。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當日,,王某便被民警抓獲歸案。在案證據(jù)顯示,,事發(fā)當時,,在王某身上查出16瓶藥物、3個注射器,、2瓶飲料,、5個避孕套等作案工具。
王某到案后,,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自愿認罪悔罪。昌平法院審理后,,認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欲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王某著手實行犯罪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終審 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王某的辯護人以本案事實不清,審查證據(jù)不全面,,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為由申請二審開庭審理,,并申請法庭傳喚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王某的行為應構成犯罪中止,。
一中院受理后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對于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異議,法院審理后查明,,根據(jù)在案證據(jù)中被害人小張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與王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案發(fā)地位于飯店公共場所,,被害人小張喝下王某下藥的飲料后身體不適,,意識到被下藥后,在小張的一再堅持下,,由網約車司機親自到飯店將小張接上車,,并按照小張的要求將其送到指定地點。
因此,,當時的客觀條件使王某的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故原審法院根據(jù)王某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裁量的刑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因此,,法院認為,,王某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我國《刑訴法》第223條規(guī)定,,雖然上訴人及辯護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了異議,,但經二審審查認為,,并不影響定罪量刑,且不屬于“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故此案可不開庭審理,。
此外,,王某的犯罪形態(tài)已有在案證據(jù)予以證實,且王某申請的證人已在偵查階段接受過詢問,,其證言在一審時已經當庭出示并質證。
綜上,,一中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