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biāo)題:連環(huán)違約責(zé)任該由誰買單
“徐檢察官,上車吧,,我今天是專程來接你下班的,。”不久前的一天下午,,下班的時候,,家住河南省許昌市的徐某開著他的寶馬轎車專程等候在許昌市檢察院門口,看見下班后步行走出單位大門的檢察官徐紅宇,,他急忙迎上去打招呼,。
幾個月前,,徐某與吳某因這輛寶馬轎車引發(fā)的官司歷時近5年最終畫上句號,法院判決免除了徐某8.5萬元的冤枉債,。此后,,徐某多次要向徐紅宇表示感謝,可每次都被徐紅宇拒絕,。無奈之下,,他決定用這樣的方式表達(dá)一下自己的謝意,但這次仍然被徐紅宇婉拒了,。
寶馬車被兩次轉(zhuǎn)租
2013年7月10日,,徐某和吳某簽訂了一份租車協(xié)議,約定徐某將其一輛寶馬730轎車租給吳某使用,,期限一年,,從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租金為4.5萬元,,徐某每年有10天的使用權(quán),。2013年7月11日,在吳某先行交付2萬元租金后,,徐某將車輛交付給吳某,。
2013年9月10日,吳某與一家傳媒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吳某將該寶馬730轎車租給該公司作婚慶用車,,用車時間為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限定在每天早晨8點之前,,租金為每月5000元,,吳某負(fù)責(zé)該車所有費用并配備司機(jī)。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吳某不得中斷租車,,否則視為違約,吳某需支付該傳媒公司違約金5萬元,。
2013年10月2日,,吳某又與趙某簽訂租車協(xié)議,約定吳某將該寶馬730轎車租給趙某使用,,期限為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時間段為每天早8點至晚8點,租金為每月1.2萬元,,吳某為該車配備司機(jī),。吳某在租賃期限內(nèi),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租車,,否則視為違約,,吳某應(yīng)支付趙某違約金10萬元。
2013年12月23日,,徐某將該寶馬730轎車開走后,,未再交付給吳某。吳某因未能履行與趙某簽訂的租車協(xié)議,,支付趙某違約金10萬元,。因此,吳某和徐某產(chǎn)生糾紛,。
原標(biāo)題:張家界這位“詩人局長”為何被美色沖昏了頭腦,?案件剖析被情人“綁架”的“詩人局長”禍生于淫逸,患始于聲色,,錢色合流,,必定是一條毀滅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