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為經常在野外作業(yè)的員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公司的一名員工在一次野外作業(yè)過程中意外落水,,另一名員工見狀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終兩人不幸雙雙溺亡,。公司在對員工的近親屬進行賠付并取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權利后,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死者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誰知,,保險公司以救人者跳入水中救人溺亡不屬于保險合同責任范圍的“意外傷害”為由,拒絕對救人者賠付意外傷害保險金,。
那么,,見義勇為救人卻不幸身亡是否屬于保險合同責任范圍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能否以救人身亡不屬于“意外傷害”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近日,,江蘇省沭陽縣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對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明確解釋,。
投保
江蘇省宿遷市江淮水利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江淮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野外水利工程建設的公司,工作帶有一定的危險性,。為保障野外作業(yè)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江淮公司一般在承接到工程后,都會為建設工程的野外作業(yè)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13年6月4日,,江淮公司與發(fā)包人宿遷市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建設處簽訂施工合同協議書,承包了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宿遷市工程橋梁工程Ⅰ標工程的建設,。合同要求完工期限為2014年5月20日前具備通車條件,,2014年12月底具備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條件,。
2013年12月2日,在完成了前期的準備工作后,,江淮公司正式進駐工地開始工程建設,。為此,江淮公司于同日為包括董海濤在內的100名工程施工人員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約定:1,。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3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3日零時止;2,。保障項目包括:意外傷害30萬元/人,,意外醫(yī)療3萬元/人,保險費合計1.3萬余元,。保險條款第三條受益人部分約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責任部分約定: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按約定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所稱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溺亡
2014年3月22日上午8時30分許,江淮公司的員工們都在忙碌于工程施工,。突然,,橋下傳來巨大的落水聲,并伴隨凄慘的呼救聲,。
“救人呀,!救人呀!有人掉到水里了,!”發(fā)現有人落水的員工開始大聲呼喊,。正在工程施工的員工們循聲望去,只見水面上有人正在拍打著水面拼命掙扎,。在場的人都驚慌失措,,只知道大聲呼救。
有人落水,!正在岸邊施工的董海濤聽到呼救后沒有多想,,立即飛奔沖向落水地點,,顧不上脫衣服就縱身跳入冰冷的水中,奮力游向落水者,。抓住落水者后,,董海濤試圖拽住他并拖向岸邊,可時值初春,,春寒依舊料峭,,由于天氣過于寒冷,穿的衣服又較多,,且多為棉衣線衣,,浸泡水后,十分沉重,,董海濤的手腳難以施展,。加之落水者拼命掙扎,嘗試了10多次,,董海濤都沒有成功,,最終累得筋疲力盡,與落水者一起慢慢沉下水去,,二人最終不幸雙雙溺水身亡,。
2014年3月26日,就在事故發(fā)生后第四天,,江淮公司作為甲方,,董海濤的法定繼承人作為乙方,雙方經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約定:甲方一次性代賠償乙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7萬元,;乙方的人身保險權益全部轉移給甲方,,并配合甲方完善相關手續(xù)等。江淮公司于協議簽訂之日給付乙方賠償款4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