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家后,,李克梅發(fā)現母親的體重只有70多斤,“進看守所時有120多斤”,。最麻煩的是,,張翠云因長期絕食,已完全無法食用正常的食物了,。
在朋友幫助下,,李克梅只能購買營養(yǎng)液,每天讓母親服用,。
張翠云身體稍微好轉后,,開始去城陽區(qū)人民法院討說法,“我就想知道,,他們?yōu)槭裁慈”:驅徫??”該院人士告訴記者,,“是看在她年齡偏大、身體虛弱的份兒上,?!?/p>
可張翠云并不買賬。
于是,,從今年3月初,,她就住在法院大門口的臺階上至今。法院方面覺得,,該案在審判程序上不存在任何問題,,張翠云不該住在他們辦公樓前。
2016年9月12日,,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判決:被告人張翠云無罪,。
法院認為:“張翠云故意損毀公共財物的事實清楚,但現有證據認定被損毀的物品價值事實不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翠云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p>
接到判決后,,張翠云沒將帳篷撤離法院,“既然無罪了,,我要知道是誰在背后害我,。”
另外,,她對檢方指控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是筆誤的說法也不認可,,“那是法律文書,怎么可以如此不規(guī)范,?”
關鍵證人作偽證被判刑
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張翠云之所以被判無罪,是因為她損毀的攝像頭價值無法認定,。記者獲悉,,這個問題之所以在后期出現事實不清,是因為前期有人作了偽證,。
需要指出,,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犯罪的財物要達到一定價值,,該案中,,攝像頭的價值,決定著法院對張翠云的判決和量刑,。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發(fā)現,,作偽證的人名叫于某海,,其身份系城陽區(qū)潤海盛電氣自動化安裝工程部(簡稱潤海盛安裝工程部)的經營者,也系小寨子村村民,。
張翠云涉案的6個攝像頭,,均由于某海承接工程并進行安裝。于本人在該案判決書中也以關鍵證人的身份出現,。
城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證人證言中,,于某海的證言交叉在大部分案情中。
蹊蹺的是,,2015年8月25日,,于某海因涉嫌在張翠云案中作偽證,被城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今年1月5日,,檢方對其提起公訴,稱于某海作為證人對案件中涉及財物價值的重要情節(jié),,作虛假證明,、提供虛假發(fā)票,導致張翠云案中的被損財物價值發(fā)生重大變化,,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
2016年9月9日,于某海因犯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而他作偽證的動機,目前無據可查,。
記者從張翠云案的判決書中看到,,于某海所稱的第一次被砸毀的攝像頭安裝時間有兩種說法,開始稱2015年1月份,,后期又說是2015年3月份,。
在判決書中,于某海說攝像頭有3臺從市北區(qū)購買,,但這3臺機器的具體情況,,判決中沒有顯示。
另外幾臺攝像頭生產廠家為杭州擎安公司,,于某海說張翠云砸毀的攝像頭型號為,一臺長型GNC5215(-E),,價值570元,,兩臺球型GNP610-1R(200萬像素),共價值7300元,。
可該公司銷售經理楊瀟瀟的證言顯示,,他們從沒賣給于某海GNC5215(-E),、GNP610-1R(200萬像素)的攝像頭。
杭州擎安公司僅賣給于某海一臺型號為GNP610-1R(130萬像素)的攝像頭,,該機器包括稅金在內價格為1500元,;他們還賣給于某海另一臺機器的型號是GNC5115(130萬像素),包括稅金在內,,價格只有235元,。
這兩臺攝像頭的銷售時間為2014年12月1日。
楊瀟瀟說,,2015年4月13日,,他接到于某海電話,要求公司給小寨子村開具一份發(fā)票,,貨物名稱為200萬像素的紅外筒型網絡攝像機1臺,,價格478元,200萬像素紅外網絡高速智能球機2臺,,價格11452.99元,,價稅合計13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