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再致那位法官:于歡判五年您能接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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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系北京時間評論“再致辱母案”的第一篇)
于歡案改判了,!
6月23日上午,山東高院對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于歡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將原審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在今年3月26日,北京時間“銳評”(微信ID:Btimelun)發(fā)布了“三致‘辱母案’”的三篇評論文章,,其中第一篇就是《致那位法官:您判于歡有罪讓人難以接受》,。
當時銳評君提出了三個難以接受的理由:“與理解的法律常識有些沖突”、“對于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的涵義理解有點不同”,、“與許多人的道德判斷有顯著差異”,。
不過,就在那篇文章中,,銳評君也意識到自身的法律專業(yè)知識是不足的,,而且作為媒體也不能采用“輿論審判”的方式,因此當時銳評君在文章中就明確表態(tài):“當時沒人能剝奪您作為法官的獨立審判的權(quán)力,,更沒有人想搞媒體審判,。或許您覺得您堅持了法律的嚴謹,,而銳評君也只想替許許多多的普通百姓說一句話:您判于歡有罪,,我們難以接受,僅此而已?!?/p>
而現(xiàn)在,,銳評君首先要向這位法官表達歉意。
當初的評論,,從現(xiàn)在的眼光看,,出于對案件事實了解不夠全面以及對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似乎對這位法官有些不敬了。
而從現(xiàn)在的判決結(jié)果看,,這位法官在判處于歡有罪這一點上是沒問題的,,問題只是出在了量刑過重和對于歡行為是否有“防衛(wèi)”性質(zhì)上。
在此,,銳評君要做出檢討,盡管對于法官的權(quán)威已經(jīng)盡量尊重,,但是評論中的謬誤仍然可能誤導讀者,,從而給這位法官造成困擾。
然而銳評君也請這位法官反思,,為什么一個基于常識和情理,,都會認為存在“防衛(wèi)”情節(jié)的案件,您當初卻毅然做出了與公眾認知相反的判決呢,?如果說銳評君之前提出的前兩個理由,,出于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可能存在錯誤,但是該案“與許多人的道德判斷有顯著差異”是客觀存在的現(xiàn)實,。
“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即便認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且不認可其缺乏社會危害性,那么是否有必要判處無期徒刑呢,?如此判決對于社會的引導究竟是什么呢,?假如一個判決與普通人的道德良心相抵觸,讓普通公眾難以理解甚至嗤之以鼻,,這樣一個判決的意義究竟是什么呢,?”當初銳評君提出的這一系列的問題如今已經(jīng)有了答案——推翻原判無期徒刑,改判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