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伙同他人實施合同詐騙騙走巨額貨物獲利)
廣西新聞網大新7月11日訊近日,,男子李某因伙同他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得巨額貨物販賣,,數額巨大,,被大新縣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中年男子李某家住河南省太康縣,。2016年3月底,李某與張某,、吳某(兩人均另案處理)三人合謀租貨車到廣西邊境承運貨物后轉賣賺錢,,并約定由李某提供租車信息,張某與吳某出資,。不久三人在南寧市租下一輛重型半掛貨車,,隨后從河南雇請司機胡某到南寧開車。期間,,張某讓李某在廣州市制作假車牌和假行駛證并寄給在南寧市的吳某,,后李某從廣州前往南寧與吳某會合,兩人在南寧市將假車牌套到租來的貨車上,,隨后由吳某聯系貨源,。
2016年4月14日,吳某在南寧市某信息部找到被害人覃某要從大新縣碩龍鎮(zhèn)運輸核桃干果到浙江臨安的業(yè)務,,于是吳某帶著司機胡某到該信息部,,將假行駛證交給胡某,讓其與某信息部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協議書》,。隨后李某和吳某搭乘胡某駕駛的貨車來到大新縣碩龍鎮(zhèn)巖應關口將35噸核桃裝上車,。4月15日發(fā)車到南寧市后,胡某下車離開,,由李某和吳某開車往河南方向行駛,,最終與在河南的張某一起在鄭州市將核桃出售,得款20萬元,其中李某分得5萬元,。經查涉案核桃的進關報價為22222.22元/噸,,價值合計777778元。案發(fā)后,,李某于2017年2月被大新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在犯罪準備,、實施階段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對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