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祁銘)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廣告科原副科長受賄20萬元后,,承諾違建廣告牌可以不拆,。最終違建廣告牌被拆除后,行賄方當事人索要20萬元只要回5萬元,便將此事公之于眾,。
廣告科副科長受賄20萬元
今年39歲的李舟,原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廣告科副科長,。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10月8日經(jīng)榆陽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審。
2011年秋,,榆林市博彩廣告有限公司在210國道過境線榆陽區(qū)牛家梁鄉(xiāng)謝家洼村附近私自設置了兩座高立柱廣告牌匾,。牌匾設立后,榆林市市政管理所發(fā)現(xiàn)其架設的牌匾未履行相關手續(xù),,屬于違建,,責令該公司限期辦理審批手續(xù),逾期不辦者將直接拆除違建廣告牌,。
榆林市博彩廣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廣告科副科長李舟,,石某向李舟表示,只要榆林市市政管理所不拆除高立柱廣告牌并幫他拿到該廣告牌的審批手續(xù),,他愿出20萬元感謝費,。之后,石某給李舟送去20萬元,。
李舟收下錢后留下5萬元供自己花銷,,將剩余的15萬元給了時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所長的李某某(2012年10月因病去世),用于辦理石某的高立柱廣告牌審批手續(xù),。雖然當時未拆除石某違建的高立柱廣告牌,,但沒過多久,石某的廣告牌還是被拆除了,。2014年,,石某多次找到李舟催要之前送出的20萬元。李舟怕石某舉報自己收受他人財物,,遂將5萬元現(xiàn)金退還給了石某,。
法院一審判處受賄罪
2016年10月,榆陽法院一審認為,,李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舟犯受賄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舟受賄5萬元,,因石某送給被告人李舟的20萬元,,李舟自己留用5萬元后,將剩余的15萬元給了時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所長的李某某,,故李舟受賄數(shù)額應以20萬元認定較妥,。
鑒于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在案發(fā)前退還了自己受賄的贓款,,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代李某某退還給石某15萬元,,使得犯罪的社會危害后果減小,且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為了保護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判決李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原審被告人李舟上訴稱,其在去榆陽區(qū)檢察院的路上接到檢察院電話,,并在偵查機關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且其代替李某某退還15萬元,,認罪態(tài)度較好,,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免于刑事處罰。
2017年6月,,榆林中院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了解,,榆林市政管理所班子領導仍未配齊,,日常工作仍由榆林市住建局副局長溫建斌代管。9月4日下午,,溫建斌告訴華商報記者,,榆林市政管理所發(fā)生多起腐敗案件,包括李舟在內有5人被處理,。目前還沒收到法院判決書,,所以并沒有做出雙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