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榆林孕婦墜樓事件是在許多年輕姑娘的心中扎下了一根刺,那么對于無數單身男性而言,,蘇享茂的死猶如炸雷在耳邊,。
作為WePhone的開發(fā)者,,蘇享茂是一位成功的程序員和創(chuàng)業(yè)者,,正因如此,他的悲劇才給旁觀者帶來了更強烈的沖擊,。被逼自殺,,騙婚詐騙,恐嚇,,美女學霸,偷稅漏稅等等網絡標簽讓輿論急速發(fā)酵,,形成漩渦,。
新浪財經【法問】工作室聯(lián)手九位資深律師,為您追問蘇享茂事件中的種種疑點。從法律視角出發(fā),,詳盡剖析其背后的謎團,。
蘇享茂自殺前稱因離婚遭前妻索要千萬“精神損失賠償費”及住宅。據其遺書,,前妻稱要舉報蘇享茂漏稅行為,,并稱WePhone有網絡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暗示能利用親屬關系讓其產品下架,。
從其遺書可以感受到,,簽署離婚協(xié)議后,蘇享茂已經徹底絕望,。對此,,許多網友認為蘇享茂前妻有勒索敲詐的嫌疑。
這也成為【法問】請教律師們的第一個問題:如果蘇享茂的遺書內容屬實,,其前妻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前妻要求的離婚精神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們的意見相近,,均認為若前妻行為屬實則已經涉嫌敲詐勒索,,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結合調查結果予以判斷,。至于前妻提出的千萬精神賠償,,律師們意見一致,即沒有法律依據支持,。
律師們進一步指出,,如果蘇享茂前妻是利用脅迫手段要求他簽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協(xié)議,在離婚后蘇享茂及其家屬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xié)議,。
前妻行為涉嫌敲詐勒索 是否構成犯罪待調查
中銀律所劉曉亮律師:(若蘇遺書情況屬實)蘇的前妻涉嫌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蘇前妻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
首先,,蘇前妻行為的目的是要迫使蘇與其簽訂離婚協(xié)議,,約定將海南的房屋去掉蘇的名字,并支付其1000萬所謂的精神損失費,,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蘇前妻逼迫蘇簽訂離婚協(xié)議的行為屬于威脅或者要挾,。蘇前妻聲稱要舉報蘇使蘇受到司法追究,,對蘇進行嚇唬和恫嚇,,使蘇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乖乖就范,,不得不答應其要求,,該行為是典型的威脅或者要挾行為。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級合伙人陳南沙律師:蘇享茂的前妻如果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方面實施了要挾與威脅的行為:
以蘇享茂漏稅,、網絡電話事業(yè)違法為由,透露其舅舅是三級警監(jiān)等信息,,對蘇享茂精神上進行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
(則)蘇享茂前妻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但是任何人都適用無罪推定,蘇享茂前妻也是如此,。警方應該做出調查,。
廣東奔犇律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如果翟某(蘇享茂前妻)知道蘇某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fā)是合法的,,但如果翟某以向司法機關告發(fā)為由威脅,、要挾蘇某索取巨額財物,我認為涉嫌觸犯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如果敲詐勒索的情況屬實,翟某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然,,目前的法律分析是出于目前男方及男方家屬提供的信息得出,男方婚前已花費數百萬元,,其中是否涉及詐騙等,,尚待警方調查。
廣東法制盛邦律所陳芝廉律師: 本案中其前妻向被害人蘇享茂敲詐勒索的微信聊天記錄時間顯示是在2017年7月14日和2017年7月15日,,而離婚協(xié)議是在2017年7月18日,。也就是說,涉嫌敲詐勒索在前,,離婚協(xié)議在后,,其離婚協(xié)議內容(補償前妻一套海南房產和1000萬元,先支付660萬),,完全和敲詐勒索內容相符,。
如果此事件,先有離婚協(xié)議,,有合法的請求權基礎后,,再向蘇享茂索償巨額財產,,即使其前妻有相關脅迫行為,其行為也很難被定罪,。然而,本案中涉嫌敲詐勒索在前,,離婚協(xié)議在后,,導致了蘇享茂自殺的嚴重后果。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競天公誠律所吳衛(wèi)義律師:鑒于蘇某與翟某關系的特殊性,,且目前完整的案件事實尚未調查清楚,因此,,翟某的行為可能有過激或欠妥之處,,但尚不能簡單確定其是否涉嫌勒索。
如果不考慮翟某與蘇某人身關系的特殊性,,那么,,我們認為翟某卻有構成勒索之嫌疑,最終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需結合具體案情,、證據予以判斷。
廣東廣強律所金融犯罪辯護中心秘書長曾杰:翟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274條關于敲詐勒索罪的規(guī)定,,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的協(xié)議不僅自始無效,,當事人翟某某還可能面臨極其嚴重的刑事處罰。而雙方的婚姻關系屬于人身關系,,已經獲得行政機關認可而解除,,但是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卻因為違反《合同法》第52條而自始無效,這也是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
即使最終翟某某不被司法機關認定敲詐勒索罪,,蘇、翟所簽財產協(xié)議也可以被撤銷,。
千萬賠償無法律依據 離婚協(xié)議可撤銷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級合伙人陳南沙律師:如果蘇享茂有違法行為,,其前妻可以報案,如果蘇享茂構成犯罪,,則應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因此對其前妻進行賠償。
如果蘇享茂前妻想離婚,,雙方可以平等協(xié)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在婚姻存續(xù)過程中,對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特定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目前來看,,前妻關于財產的要求難以支持。
中銀律所劉曉亮律師:首先,,要求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海南房子沒有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海南的房子是蘇享茂的婚前財產,,他完全不必擔心房子的歸屬,,即使房屋是貸款購買,女方也只能對一個月婚姻期間的房貸及其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其次,,蘇前妻要求高達1000萬的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法律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中,,蘇前妻據以要求蘇支付精神損失費的理由顯然并非前述任何一種情形。無論蘇的經營行為是否存在漏稅,、非法經營,,都不構成婚姻法上的嚴重過錯,蘇前妻以此為由要求蘇支付高額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競天公誠律所吳衛(wèi)義律師:關于索要房子完整的所有權,,如果不考慮二人簽署《離婚協(xié)議》的“瑕疵”問題(如可能存在的“受脅迫”等),那么,,我們認為:依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翟某是有權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的。
當然,如果雙方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最終被撤銷,,雙方就涉案房屋重新進行分割的話,,翟某主張獲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法院在處理該類問題時還會結綜合案件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判斷。
如果本案翟某確實以其他理由相要挾讓男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離婚協(xié)議》的話,,并且本案蘇某未出意外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蘇某是可以主張撤銷或變更的。
大成律所張雪律師:離婚協(xié)議是與身份關系密切相關的協(xié)議,,與普通的商業(yè)契約有著性質上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的規(guī)制,,離婚協(xié)議的內容尤其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
如果真如媒體的披露的那樣,蘇先生的前妻是利用脅迫手段要求他簽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協(xi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為他設置了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的,,在離婚后他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xié)議。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中心秘書長曾杰:根據法律規(guī)定,,雙方離婚協(xié)議簽訂才兩個月,,不足一年,蘇完全有權利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現(xiàn)在蘇享茂已離開了人世,,但是若能證明脅迫情形的存在,其財產繼承人(如蘇享茂的父母)有權提起撤銷協(xié)議之訴訟,。(前提是通過專業(yè)律師固定相關證據,,如申請調取全部聊天記錄、核實聊天記錄雙方是否為當事人等),。
注釋:
《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