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小新今年兩歲,其父母現(xiàn)正處于離婚訴訟之中,小新目前和父親一起生活,小新母親代其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保護令,小新母親代筆稱其遭父親禁錮在家,無法獲得應(yīng)有的戶外互動時間,、空間,以及母親的愛護,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成長,故向法院申請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禁止其父自行或教唆自己母親對孩子實施侵害。
法官認為,小新母親并未向法庭提交丈夫禁錮孩子的證據(jù),孩子父親也否認自己禁錮孩子,再者,單獨照看孩子的父親本就肩負看管,、監(jiān)護的義務(w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孩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此申請不符合發(fā)出人身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官裁定,駁回申請。
案例5
遭家暴女子想離婚卻被生母阻止法院心理干預(yù)助圓滿解決
張女士與丈夫李先生相識十三年,先后孕育了一兒一女,本來有著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但噩夢開始了,李先生自2015年開始先后五次對張女士實施毆打,有一次甚至不顧妻子有孕在身,毆打致其大出血流產(chǎn),。心灰意冷的張女士決定向珠海香洲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不曾想到,張母得知女兒這一舉動非但不支持還帶著兩歲的小外孫到法庭大哭大鬧,甚至以死相逼阻撓張女士離婚,。主審法官認為該案在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上無任何障礙,夫妻關(guān)系破裂較容易判斷,但若不考慮張母方面的因素,以家庭暴力為由簡單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將很有可能導(dǎo)致張母做出極端行為,。征得當事人及張母同意后,將三方轉(zhuǎn)介至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干預(yù)。
第二次開庭當天,心理咨詢師在開庭前對張女士和張母同時進行一個半小時的心理疏導(dǎo),。庭審中主審法官也在積極引導(dǎo)雙方理性協(xié)商離婚事宜,張女士和李先生最終達成了離婚協(xié)議,。
遭遇家暴怎么辦
法官支招:一定要收集證據(jù)
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梁夏生介紹,根據(jù)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家庭暴力不僅存在于夫妻之間,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即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guān)系并非夫妻關(guān)系,家暴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jù)其介紹,向法院提出申請的程序比較簡單,但當事人要想成功獲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要有證據(jù)意識,。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時固定證據(jù)、收集證據(jù),證據(jù)類型具體包括:報警記錄,、醫(yī)療記錄,、驗傷鑒定、實施家暴威脅的錄音資料以及街道庇護中心的材料等等,。在法庭上,申請人必須拿出可以證明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將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的有力證據(jù),。
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為申請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份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繼續(xù)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和申請人的家人,可以責令施暴者搬出申請者的家,也可以實施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