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上述決定,袁伍常的女兒李芬將郴州市人社局訴至法院,。
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袁伍常家屬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可事發(fā)當日袁伍常處于“代同事值班”的狀態(tài),,但認為袁伍常“工作地點應是事故發(fā)生搶修的地點”,,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間發(fā)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情形。
對此,,袁伍常家屬的代理律師王勝生曾向澎湃新聞表示,,“法院認定在搶修地點才屬于在工作崗位,那實在是太狹隘了,。類似110,、消防等一般也處在待命狀態(tài)、值班狀態(tài)的工作,,難道只有在出警到達事發(fā)現場時才處于在崗嗎,?”
二審法院:死者“代同事值班”的事實證據不足
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后,2016年9月,,郴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郴州市中院在判決書中解釋稱,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fā)當日,,湖南華潤電力檢修有限公司C項目部安排了鄧敬平、陳永生值班,在鄧敬平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且事發(fā)時鄧敬平在現場對袁伍常進行了施救,、袁伍常沒有在值班簽到表中簽到的情況下,,一審僅憑證人證言認定袁伍常代鄧敬平值班的事實的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對袁伍常事發(fā)當天是否值班的態(tài)度顯得“模棱兩可”,。
此前,湖南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的《工傷事故快報表》寫到:2015年8月30日,,我司C項目部電氣班班班長袁伍常于值班室(其宿舍)值晚班,。
一審判決中,該公司則表示,,對于家屬方提供的擬證明袁伍常在值班的證據不發(fā)表意見,。
2016年10月,華潤電力鯉魚江有限公司法務人員張問團向澎湃新聞發(fā)來一份落款為湖南華潤電力檢修有限公司的《關于袁伍常身故有關情況說明》,。說明稱,,2015年9月8日工傷管理部門現場調查取證時,公司積極配合調取了視頻監(jiān)控,,也沒有發(fā)現袁伍常到生產現場巡視的視頻記錄,。然而,張問團表示,,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這一視頻證據,。
袁伍常女兒李芬曾告訴澎湃新聞,一,、二審證據中并沒有公司提到的巡視視頻記錄,,“人社局和公司都沒提出有這個證據用作質疑”。
湖南省高院裁定書1 本文圖均為 家屬供圖
湖南省高院裁定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