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輝律師認為,,警方的處罰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中的最后一個條款中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上述行為違背社會公德、漠視民族情感,,且引起了廣大網友的反感,,警方的法律依據完全沒有問題。當然,,這個條款是一個兜底條款,,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金輝表示,兜底條款畢竟是比較抽象的原則性規(guī)定,,鑒于這樣的事件已經不是一次兩次發(fā)生,,最好還是應該有專門的立法細化,比如從行為的次數,、場所,、方式、時機,、擴散程度以及主觀等方面進行細化的規(guī)定,,界定違法和一般違反公序良俗之間的邊界,這樣也能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比如,,德國法律就規(guī)定,任何公開場合宣傳、不承認或淡化納粹屠殺猶太人者,,都會因為觸犯“煽動種族仇恨罪”,,按照法律,最高可獲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