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該如何處分?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是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違紀行為的處分規(guī)定: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法規(guī)室在解答“怎樣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才不算違規(guī)”時指出:
首先,,本條是在原《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將原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重在強調,,除利用職權以外,,利用職務所形成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也是禁止的 ,以體現(xiàn)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對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條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的三類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guī)定,。
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大操大辦,,也無論是否收送禮金,,只要該婚喪喜慶事宜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的,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二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shù)?/strong> ,。其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較大規(guī)?;蛘叨啻握埧偷刃问剑诓俎k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較大數(shù)額禮金,。
三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 ,,如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工作,、營業(yè)、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應當指出,禁止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并不是禁止傳統(tǒng)民俗,。只要注意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眾中造成的不良影響,搞簡樸,、正常的婚喪喜慶事宜,,一樣體現(xiàn)傳統(tǒng)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