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于聘請恒泰長財作為財務顧問,,并經上交所審閱,。我會認為,,龍薇傳媒與萬家文化是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中介機構的核查、自律組織的審查并不能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責任,。
(七)在案事實,、證據(jù)足以認定本案情節(jié)嚴重。綜合本案的違法事實,、證據(jù),,涉案違法行為客觀上造成了萬家文化股價的大幅波動。在本決定書第三部分已對本次控股權轉讓事項的嚴重影響予以詳細闡述,。當事人所提“股價影響是多方面的,、與涉案回函無關”沒有客觀事實和證據(jù)支撐,,依法不能成立。
(八)關于法律適用,?!蹲C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了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所披露的信息不僅止于法定信息,,主動或被動披露的信息也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依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龍薇傳媒作為收購人屬于信息披露義務人,,屬于《證券法》“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疇,依法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九)關于黃有龍,、趙薇的法律責任。我會認為,,第一,,在案事實和證據(jù)足以表明,黃有龍組織,、策劃,、指派相關人員具體實施本次控股權轉讓事項,實際與孔德永進行控股權轉讓談判,,決策收購萬家文化控股權,,并指派人員進行融資安排、信息披露,,知悉并決策本次收購的進展情況,,了解兩份回復公告所涉內容。
第二,,趙薇作為龍薇傳媒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轉讓協(xié)議》《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為公告以及銀行融資方案提供個人資產情況、個人征信查詢,。趙政在詢問筆錄中表示,,“收購事項的進展情況她(趙薇)是知道的…兩次材料我們在公告之前都發(fā)給過黃有龍看過,他同意的,,趙薇也知道的”,。因此,,我會認定趙薇為龍薇傳媒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無不妥,。